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化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除抢险救灾外,经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强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以及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公告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强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以及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在施工范围周边设置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