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除抢险救灾外,经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强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以及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公告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强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以及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在施工范围周边设置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