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相关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