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避免树木妨碍建筑物,阻碍交通,破坏通讯、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危及人身安全。

因抢险救灾确需强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镇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强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并在强修剪、移植或者砍伐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管线管理单位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在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指导下修剪,或者支付相关费用由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代为修剪。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