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移植或者砍伐城镇道路五十株以上胸径大于等于四十厘米或者二百株以上胸径大于等于二十厘米乔木的,应当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