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化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擅自砍伐城镇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砍伐城镇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且无移植价值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三)影响其他树木生长,且无移植价值的;(四)已经枯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