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位置、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