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规划平面图;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布绿地平面图。

具备绿化条件且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简易绿化。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