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镇公园绿地、道路绿地、河道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