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镇公园绿地、道路绿地、河道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