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承接本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纳入诚信管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