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失职、渎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