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出海船舶和作业人员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监管。《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冒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