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出海船舶和作业人员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监管。

《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冒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