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年满十六周岁的出海生产作业人员、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船籍港、船舶所在地或者船舶作业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民证》。但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