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非沿海地区的出海船舶,可以向其作业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但是国家规定免予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除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