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边境地区边防治安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设立边境互市贸易区、互市贸易点、互市贸易市场、边境经济开发区、边境旅游景区、跨境合作区和修建边境地区等级以上道路的,应当征求当地公安边防、外事、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的意见,将公安边防检查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为边境互市贸易区、互市贸易点、互市贸易市场、边境经济开发区、边境旅游景区、跨境合作区提供便民利民的管理和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