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边境地区边防治安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两千米范围内经依法批准从事测绘、勘探、采矿、爆破作业、科学考察、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的,应当在实施活动前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报告,并服从当地公安边防部门的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