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房屋安全管理义务:

(一)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对出现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修缮;

(二)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调解房屋安全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人员,承担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