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房屋安全管理义务:(一)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对出现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修缮;(二)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调解房屋安全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人员,承担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