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负责本辖区下列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一)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登记、上报;

(二)协助组织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和危险房屋的应急抢险;

(三)受理与房屋安全相关的信访、投诉。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