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