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