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鉴定第二十五条有效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商贸服务、洗浴、室内公共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房屋拆改的,达到房屋拆改竣工验收报告确定的可以继续正常使用年限后,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公共场所,每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