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鉴定第二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及时向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危险房屋或者房屋安全隐患的报告时,应当立即通报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