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房屋安全定期进行检查。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未实行物业综合服务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房屋安全定期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