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鉴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房屋安全定期进行检查。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未实行物业综合服务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房屋安全定期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