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安全责任人第十二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共有的房屋,其所有权共有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异产毗连的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所有权共有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房屋所有权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使用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由房屋拆迁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