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管理与保护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名录,包括下列民族文化遗产项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已形成的具有代表性的传统瑶族村寨;(二)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三)尚未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四)传承人年事已高且缺少年轻一代传承人的;(五)濒临失传的技艺;(六)其他民族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