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管理与保护第八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文化遗产专家库,制定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制度。专家对民族文化遗产下列相关工作进行指导、评估和鉴定:(一)制定民族文化遗产项目目录及保护规划;(二)划定民族文化生态展示区,民族文化遗产集中区域、建筑物、设施、标识;(三)选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四)其他可以由专家指导、评估和鉴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