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依法承担民族文化遗产保存、保护职责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民族文化遗产资料、实物保护管理不力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遗失或者严重损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