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未对民族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调查、制定保护规划,或者未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及时建立民族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名录或者未对民族文化遗产濒危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设置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标志或者未建立保护档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挪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护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