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从事民族文化遗产调查、整理、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

(二)将收藏的珍贵民族文化遗产原物或者载体,无偿捐献给国家的;

(三)为保护民族文化遗产,阻止、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表彰或者奖励的。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