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下列单位或个人:(一)从事民族文化遗产调查、整理、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二)将收藏的珍贵民族文化遗产原物或者载体,无偿捐献给国家的;(三)为保护民族文化遗产,阻止、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四)其他应当表彰或者奖励的。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