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按规定成立民族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基金,用于支持民族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民族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基金来源由社会捐赠以及政府拨款等方面组成。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