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传播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文化遗产项目的合理利用,重点扶持瑶族刺绣、服饰、医药、食品、传统饰品与手工艺等具有瑶族文化特色的产品,打造瑶族文化品牌。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