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民族文化遗产的宣传交流和推介工作,设立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场所,普及民族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支持社会各界通过创办文化团体、展演队伍等方式,宣传民族文化遗产中所体现的优秀传统文化。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