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传播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民族文化遗产的宣传交流和推介工作,设立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场所,普及民族文化遗产知识。鼓励、支持社会各界通过创办文化团体、展演队伍等方式,宣传民族文化遗产中所体现的优秀传统文化。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