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民族文化教育特点的管理制度,编制民族文化遗产的有关课程,开展民族文化遗产教育。

鼓励民族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和民间艺人到学校、传统瑶族村寨等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场所开展传承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