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传播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民族文化教育特点的管理制度,编制民族文化遗产的有关课程,开展民族文化遗产教育。鼓励民族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和民间艺人到学校、传统瑶族村寨等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场所开展传承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