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传播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尊重和保护传承人,指导传承人将民族文化遗产项目申请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开展与民族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工作。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