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传播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和传播活动形式:(一)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到国内外参加展演活动;(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三)建立研究学会,开展文化研究、学术交流;(四)建立瑶族文化数据库,出版书籍、音像资料;(五)尊重穿戴瑶族服饰,鼓励使用瑶族语言;(六)采用瑶族传统建筑风格和元素新建瑶族民居;(七)其他与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和传播相关的活动形式。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