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和传播活动形式:

(一)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到国内外参加展演活动;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三)建立研究学会,开展文化研究、学术交流;

(四)建立瑶族文化数据库,出版书籍、音像资料;

(五)尊重穿戴瑶族服饰,鼓励使用瑶族语言;

(六)采用瑶族传统建筑风格和元素新建瑶族民居;

(七)其他与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和传播相关的活动形式。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