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传播与利用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群给予资助或扶持:(一)濒危民族文化遗产的学艺者;(二)已达到初级职称或同等技艺水平,但因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习的学艺者;(三)其他需要资助或者扶持的传承人。未列入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资助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