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加强对传承人群的培养、培训及监督。

文化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和保障制度,提供给传承人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

未享受政府经费补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聘请专家对传承人群进行培训,帮助传承人开展活动,提高展演水平,提升其民族文化创作能力。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