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文化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主管部门和民族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提供传承平台,在学校、传统瑶族村寨、旅游景区等场所设立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和民族文化艺术中心等,对民族文化遗产加以传承和保护。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