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传统瑶族村寨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传统瑶族村寨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传统瑶族村寨发展规划和保护项目名录,引导和推动村民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