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传统瑶族村寨的认定标准,并负责组织制定传统瑶族村寨保护发展规划和保护项目,通过日常监督、定期巡查等方式保障规划和项目的实施。

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传统瑶族村寨保护发展规划和保护项目,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专家意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公开规划和项目的相关信息,并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