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体现瑶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在民族文化遗产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核心区域设立民族文化生态展示区。

在民族文化生态展示区内,应当确立与民族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关系紧密、内容系统完整的文化区域,实行区域性的整体性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民族文化生态展示区内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民族文化生态展示区专项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