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的意见或者建议。

有关部门收到意见或者建议后,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老龄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