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的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收到意见或者建议后,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老龄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