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或者老龄工作机构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或者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