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动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