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动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