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支持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等夏季养老服务业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大型养老机构、疗养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夏季品牌旅游线路、医疗旅游养老等特色服务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夏季养老宣传,搭建异地养老协作平台,与异地养老服务实体或者养老联盟组织建立候鸟式置换性服务合作机制,逐步实现夏季养老宣传促销专业化、市场化。
提供夏季养老服务的从业单位,应当执行本省有关服务规范,提升管理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