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逐步利用闲置医疗资源转型创办医疗养老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政策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增加康复护理病床,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