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养老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者运营养老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为主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护机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