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养老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建设,逐步推动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无偿供养和护理服务,为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低收费供养和护理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