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者运营养老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为主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护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