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老年人应当自尊、自立、自强,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